2021關于調整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技術監督局:
2021年8月,原國家計委、財政部發布《關于調整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的通知》(計價格[2021]1512號,以下簡稱《通知》),制定、調整了國家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目前,大部分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通知》規定相應調整了本地區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對于促進計量事業發展起到了積*作用。但一些地區存在部分收費標準調整幅度偏高,收費不規范等問題,增加了繳費者負擔,帶來一定負面影響。為進一步規范計量檢定收費行為,減輕企業及各方面負擔,防止亂收費,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從嚴核定地方各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要根據《通知》規定,按照隨計量器具準確度等級逐級遞減、計量檢定收費遞減的原則,從嚴核定地方各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核定計量檢定收費標準,要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并充分考慮繳費者的承受能力,力求科學合理。對社會反映強烈和量大面廣、社會廣為使用的計量器具的檢定收費標準要從低核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不得超過《通知》中同類項目收費標準的70%,并分3至5年逐步調整到位。其中對出租車計價器、加油機等計量器具的檢定收費標準原則上不作調整,對個別收費標準過低的可做適當調整,但要嚴格控制調整幅度。核定以貿易結算為目的的非自動衡器以及醫用計量器具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應嚴格按其測量范圍、準確度等級制定,調整幅度不得超過《通知》中同類項目收費標準的50%,并分步調整到位。對上述四類計量器具實施現場檢定,不得收取差旅費等除檢定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已經按《通知》規定調整了計量檢定收費標準,但調整幅度超過以上規定的,應當重新核定并降低收費標準。
二、國家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要分步到位。國家級計量檢定機構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從2021年9月1日至2022年底按不超過《通知》規定收費標準的70%執行,2005年按不超過《通知》規定收費標準的80%執行,2006年按不超過《通知》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
三、進一步規范計量檢定收費行為。各級計量檢定機構應嚴格按照規定的檢定周期開展計量檢定工作,不得隨意調整檢定周期、增加檢定頻次。對出租車計價器的檢定收費一年不得超過一次。不得向農民、城鎮居民收取水表、電能表、燃氣表和熱能表的檢定費用。計量檢定機構對工作計量器具的強制檢定,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按時完成。由于檢定機構的原因拖延檢定期限的,檢定機構應當按照送檢單位的要求,及時安排檢定,并免收檢定費。
四、加強計量檢定收費的監督檢查。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加強對計量檢定收費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亂收費,重復檢定收費,不檢定只收費等行為,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查處。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財政部門核定的計量檢定收費標準應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財政部備案。計價格[2021]1512號文件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財政部、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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